对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根据《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人才激励政策等多项优惠。 其中,开办补助是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在厦门设立的、根据《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人才激励政策等优惠。 此外,厦门还鼓励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在国内乃至世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新设子公司,或将设立在厦门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实行“母子”公司制。 这一类企业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厦门年度实际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三税地方留成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前2年可按环比增量的6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环比增量的30%给予奖励,还可以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