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年底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政策。
截至目前已公布省份:北京、上海、广东、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西、湖南、山东、新疆、河北、陕西、河南、云南、湖北、甘肃、贵州、四川;未公布省份:西藏、海南、内蒙古、山西、青海和宁夏。北京、广东方案则采用过渡和渐近的方式。
省区市 |
方案进度 |
实施时间 |
条件 |
北京 |
已公布过渡方案,正式方案将争取在2013年出台 |
2013年(过渡方案) |
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学生2013年开始可以参加中职考试录取,2014年开始可以参加高职考试录取。大学本科部分的录取则尚未公布放开的时间表。 |
天津 |
具体办法尚未正式公布,但明确表态,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具体方案最迟将于年底前公布 |
|
家长要有合法稳定职业、住所并依法纳税、上缴社保,且随迁子女就学达一定年限。 |
河北 |
已公布 |
2013年 |
要求考生在流入地具有两年高中学籍,家长也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按河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方案,随迁子女在河北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
山西 |
未知 |
2013年暂不实施异地高考政策 |
高考报名仍限定为常住户籍在本省。外省籍考生因工作或学习需要申请借考,须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后,方可在本省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
内蒙古 |
年内出台,具体正在制定中 |
|
充分考虑“三大准入条件”:有工作、住房、保险;另一个标准是“城市发展需要这个行业和群体”。 |
辽宁 |
已公布 |
2013年 |
在辽宁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父母在辽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吉林 |
已公布 |
2013年 |
考生在吉林省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其父母在该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 |
黑龙江 |
已公布 |
2013年 |
满足本省学籍、高中连读三年、有稳定住所三个条件的考生可就近报考。 |
上海 |
已公布 |
2014年 |
持有上海居住证a证的来沪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可在当地报考。 |
江苏 |
已公布 |
2013年 |
从2013起,凡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江苏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江苏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 |
浙江 |
已公布 |
2013年 |
考生取得在该省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符合该省高考报名的其它条件。 |
安徽 |
已公布 |
2013年 |
唯一要求“高中阶段完整学籍”。 |
福建 |
已公布 |
2014年 |
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 |
江西 |
已公布 |
2014年 |
在江西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系已知条件门槛最低方案。 |
山东 |
已公布 |
2014年 |
凡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在山东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山东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
河南 |
已公布 |
2013年 |
凡在河南省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须具有流入地正式学籍;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须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 |
湖北 |
已公布 |
2013年 |
凡在湖北省参加高考报名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湖北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湖北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二)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湖南 |
已公布 |
2013年 |
外省籍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通过中考录取到流入地普通高中学习,或凭初中毕业证书通过注册入学进入流入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自高中一年级起(含高一的第二学期)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并参加了湖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其父母居住证在湖南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湖南连续就读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 |
广东 |
已公布 |
2013年 |
2013年起,通过积分入户广东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其随迁子女可在广东报名参加高考。其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从2014年开始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院,2016年可以报名参加高考。而广东和上海的另一项政策,都是针对积分入户或者取得工作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的子女。 |
广西 |
已公布 |
2013年10月1日 |
外来人员在广西接受完整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后,继续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只要其在广西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具有广西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在广西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广西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广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以上,可不受户籍限制。 |
海南 |
年底前出台 |
|
|
重庆 |
已公布 |
2013年 |
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家长(父亲或母亲)还应在重庆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职学生家长不作条件限制;符合重庆市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 |
四川 |
已公布 |
2014年 |
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就读满一定年限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中考。凡在四川省就读的初中、高中毕业学生均可在当地报考在四川省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
贵州 |
未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