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蕾舞、民族民间舞,虽同属于综合了功能、形态、播布区、源流谱系等多种因素的分类,但这两个舞种的差异性并非在同一层次上。‘芭蕾舞’业已成为具有鲜明特征、严谨程式的经典性舞台艺术,它源于欧洲却具有国际性;‘民族民间舞’则涵盖着十分宏大的范畴,泛指各个国家民众中自然传衍的、以自娱为主要功能、与民俗紧密相关的各种舞蹈。不同的民族拥有风格不同的舞蹈,并因其相对稳定的播布区而得以保存。‘民族舞’与‘民间舞’虽然密切相关,经常被相提并论,但在严格意义上却并非同一性分类概念。‘民间舞’(f o l k d a n c e)是以群众自娱——‘非舞台化加工’为主要界定标准,有时也被称之为‘广场舞蹈’(不过,舞台艺术品也可露天广场演出,因此以演出环境作为分类的标准并不确切)。‘民族舞’(e t h n i c d a n c e)是指具有特定风格、文化背景,为某个民族所拥有并在相对稳定的地域流传的具体舞种。它根植于民众之中,艺术家亦可取其审美特质作为创作元素,以不同方式加工、设计,成为创作型舞台艺术品。因此,‘民间舞’涵盖了民众中自然传衍的各个民族的舞蹈;而‘‘民族舞’则包含自然传衍和舞台艺术作品两个层面。 “舞蹈的分类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如芭蕾舞长期以来已形成其经典性的舞台样式,因此分类标准很明确。但随着艺术实践的拓展,近年来又出现‘现代芭蕾’的创作理念和实践成果,这类作品存在着‘芭蕾舞’与‘现代舞’之间的某种模糊度,人们却并不否认其‘芭蕾’的基本属性;同样,创作型的民族舞蹈(舞台艺术品),也有着多样化的发展,其中不乏融会了其它舞种的动作元素和表现手法的‘掺糅型’作品,与原生型民族舞(自然传衍的)拉大了距离。但只要其基本情调、风格未发生质的变异,人们也指认其‘民族舞’属性。 “真正科学的基础性舞蹈分类需要通过对其形态、功能、源流谱系、播布地域——形、功、源、域——的综合考察方能确认。《舞蹈生态学导论》提出了‘多维舞种’的概念,并给予‘舞蹈形态特征提取、同形舞目类群归纳、多维舞种体系化构建’的阐释,这一原理需要在长期实践中考察、运用、逐步完善,方能建立起比较理想的——科学性舞蹈分类体系。 “总括起来,舞蹈可以分成两大类别:民众中自然传衍的——生活中的舞蹈;艺术家刻意设计的——舞台艺术品。二者之间层次分明,但亦存在某种界面性的模糊度,应以其艺术加工和创作个性化呈现之‘度’为界定标准。 “作为舞台艺术品的舞蹈,依其创作的艺术样式,又存在体裁、题材分类。如:独舞、双人舞、群舞、组舞、舞蹈诗、舞剧等即是舞蹈的不同体裁;诸多舞蹈作品又包含了各种不同题材:历史、现代、神话、民俗、爱情、革命题材等等不一而足。一般意义上,体裁只是形式分类。如:独舞是由单人表演的,群舞是由众人(三人以上)表演的,确认标准显而易见。不同的舞蹈体裁有其样式的特点与局限,必然会涉及到题材、内容与形式,其中也具有某种规律性。譬如:一个独舞作品的内容含量显然与一部舞剧无法相比,选择题材也必然有所差异;舞蹈诗与舞剧的区别不一定与其内容含量、深度相关,而注重于艺术呈现方式之不 同,前者注重情愫的升华与诗化,舞蹈意蕴、意境、意象的营造;后者则注重于戏剧冲突的铺陈和人物形象的塑造。诸多舞蹈样式并非穷尽性的,时代在前进,人的创造力不断发展,舞蹈的题材、体裁、样式也必然在拓展,但舞蹈的优劣及审美价值却不以其题材、体裁之别为准,而应以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论定。" 而在现时舞蹈创作实践中,各种现象层出不穷——不以已有的分类框架所限,遇到舞蹈比赛,分类问题往往关系到评判规则、标准,其结果又具有某种导向作用并涉及具体单位、个人之功利。所以赛前的分类讨论往往比较敏感、复杂,本来比较清晰的概念也变得“混沌",甚至存在着争论不休、屡论屡“乱"之势。故在此结合近年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谈谈个人之浅见,就教于舞界同行和广大舞蹈爱好者。 首先应该明确,探讨舞蹈分类问题的意义,绝非为了大赛;舞蹈创作的繁荣也非只取决于组织各种比赛。随着文化艺术市场的发展、成熟,各种比赛对创作的推动力、吸引力,会日趋弱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并非坏事)。但分类的争论,往往凸显于比赛的设置、操作过程,因此不妨以此作为讨论问题的“切入点”。 依笔者眼界所及,历年来参加各种大赛的舞目(即使是代表业余战线的“群星奖”)大都是经过不同程度加工的舞台艺术品,比赛规则大体分为两类:l、舞种分类(如“荷花奖”、“桃李杯”等); 2、体裁分类(如全国舞蹈比赛等)。实践证明,二者各有优长和欠缺。舞种分类承认不同舞种文化背景及呈现方式之差异性,以及作用于具体作品所产生的不同效果的客观实际,倡导作品语言载体的鲜明性。这对于历史形成、长期存在的约定俗成的舞种分类一特别是民族舞属性——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但艺术的灵魂是创新,创新就必须不断地突破固有模式。综观当代舞蹈创作的具体实践,题材、体裁以及由此必然产生的“掺糅型”语言形态的不断发展,有其必然性趋势。虽然其中不乏某种“不伦不类”或“劣质杂交"现象,但异域文化的合理交融对艺术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普遍规律性。因此,不能过度地苛求那些有着严肃追求却不够成功(成熟)的“掺糅型”——探索性、实验性作品。在此意义上,按“舞种分类”的比赛,对于创作的自由驰骋,有某种束缚性。相对而言,体裁分类,对于舞蹈编导的“捆绑"不啻是一种解放,评判规则似乎也因此变得比较单纯。但事实上,不同编导的文化、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制约着各自的创作个性,长期的历史发展造就的舞种差异(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舞蹈更有其传承、变异的特殊发展规律和面临社会变革的复杂状况),以同一性的思想、艺术标准来衡量、评判源自不同舞种渊源的作品,在实践中有较大难度,顾此失彼的偏颇、失衡现象,在所难免。窃以为,两种赛制规则恐一时难分伯仲一一长期并存有其互补性。而上述历史形成的分类标准与目前采用的两种赛制,与国际舞坛通用的分类概念和规则比较接近,易于交流合作或称“接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