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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大学的大四学生。2012年4月,经过两轮面试,他被一家知名外企看中。第二次面试结束后,负责面试的公司负责人直接向刘某出具了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上写明了刘某的职位、月工资标准、年终奖、其他福利待遇和报到时间。刘某觉得很满意,此后他便没再参加其他招聘,开开心心地过完了在学校最后的一段时光。

  毕业后,刘某如期去公司报到,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被告知公司因故需要临时裁员,对于新一批的员工都不再聘用。刘某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认为:该公司向刘某所发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刘某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刘某在该通知上写明的报到日期前如期报到,即表明双方已经就该录用通知书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某放弃继续求职,完全是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因此,该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刘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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