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1月21日,福清某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蕊,实际管理人翁某清,请人将车间内的大部分机器设备装车运走,并告知房东要搬迁至新厂房,后翁某清、张某蕊逃匿,造成该公司拖欠王泽如、邹生梅等64名工人工资共计156353元。王泽如等64名工人向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市劳动监察部门分别向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蕊、实际管理人翁某清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张、翁二人不知去向,拒绝支付。讨薪无望的农民工多次到市政府、信访局集体上访。 2012年5月23日,市劳动局向公安局移送了翁某清、张某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2年10月24日,市公安局通过摸排和技术侦察,将躲在宁德市蕉城区的翁某清被抓获。今年11月16日,翁某清家属筹集了156353元,还清64名工人的工资,翁某清获得了取保候审。翁某清尽管还清了工人的工资,但他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审判。 【律师点评】: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陈景云律师指出,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的目的,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今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1月23日正式施行。解释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解释对“数额较大”做出了具体的解释。“数额较大”一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元到两万元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的。解释还规定了几种情形就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第一个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等”;第二是行为人逃跑、藏匿的;第三是隐匿销毁账目,包括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责任。解释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陈景云律师指出:福清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64名工人156353元工资,数额已达到较大标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蕊和实际管理人翁某清在客观上又实施了将机器设备装车运走等转移财产和逃匿的行为,经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工人工资仍拒不支付,其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本案是单位犯罪,除单位要受到处罚外,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翁某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虽然翁某清被抓获后其亲属代为清偿了工人全部工资,但这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可以对翁某清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却不能免除对翁某清的法律审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