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汤女士为了去日本,与日本居民登记结婚,之后单独出资在国内购买了一套房子。从日本回国后,双方离婚,汤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取得房产所有权。 日前,法院判决房子归汤女士所有,但她要付给对方房屋折价款16.9万元。 2001年12月,汤女士为了去日本,和日本人吉野先生(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也没有经济往来。2004年,汤女士出资33.8万元在福清买了一套单元房。随后,汤女士起诉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为了简化离婚诉讼手续,双方未提出分割财产。2005年4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0年6月,汤女士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套房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虽然这套房子由汤女士独立出资购买,但该房购买时间是在她与吉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鉴于汤女士目前在国内且居住在该房屋内,而吉野在日本,为了方便当事人生活并管理房屋,房屋可归汤女士所有,但她应根据购房总价款折价补偿给吉野。因吉野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判决房子归汤女士所有,汤女士支付给吉野房屋折价款16.9万元。 据了解,法院受理的此类涉外、涉港澳台等“四涉”婚姻案件不在少数。婚后双方一般未共同生活,内地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不动产的情况也很常见。起诉离婚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认为自己是“假结婚”,不动产是自己买的,与对方无关。事实上,经过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有效婚姻,婚后单方购买的不动产,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福州晚报记者 魏旸艳 通讯员 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