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5日讯(记者 谢雄 通讯员 潘玉龙) 近日,市民林小姐摊上了一件烦心事:一张全新的石桌通过物流公司从外地托运到福清后,竟然破损严重、面目全非。她索赔无果后,向市消委会投诉,最终获得补偿。 3月2日,林小姐通过朋友在外地订购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大理石桌,并委托某物流公司运来福清。3月11日,林女士前往物流公司取货时,发现大理石桌破损严重、几乎报废。林女士向物流公司索赔,却遭到对方拒绝。物流公司称,林女士在托运石桌时,他们已告知石桌是易碎品,不予托运。若消费者一定要托运,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他们不予赔偿。当时,林女士表示同意,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合同。林女士索赔无果,只好向市消委会求助。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了书面合同,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但考虑到物流公司在托运过程中确实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建议物流公司适当给予林小姐补偿。最后,物流公司补偿林女士3倍运费共计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