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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法院尝试在未成年人审判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

  “让‘合适成年人’出庭,是对未成年犯关爱的第一步。他们今后的生活还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引导。”福州市首位“合适成年人”林良浩深有感触地说。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的为数不少。“以长乐法院为例,比例约为10%。”长乐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叶凌说。

  从哪里选择“合适成年人”

  “资源库的建立迫在眉睫。”叶凌说,“有了资源库,我们就能够根据案情确定最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这样最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至于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入选资源库,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以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叶凌表示,基于以往的司法实践,让对青少年心理特点十分熟悉,并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出任“合适成年人”,能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及其后续帮扶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为了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最大化,叶凌还建议,共青团市委或者关工委等青少年保护组织建立合适成年人资源库,并统筹管理一个地区的“合适成年人”资源,保障“合适成年人”资源的合理运用。

  据了解,福州地区的“合适成年人”资源库的建立还在筹备阶段。3月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共青团福州市委、福州市教委、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关工委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希望相关部门可以运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号召社工、中学老师、大学心理辅导老师、关工委老干部等人员加入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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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一词源于英国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它规定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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