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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资源建设“美丽乡村” 我市出台措施挖掘农村土地潜力

  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农村比例不少于40%

  目前,我市对旧村整治后节余的建设用地,可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重新进行规划后,实施招拍挂出让用于工业项目或经营性项目建设,产生土地出让收益;或者保留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用于发展乡镇企业或乡村旅游业等,增加农村集体组织收入。由于我市沿海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较快,土地级差等别较高,农村土地整治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通过土地整治节余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后,重新进行规划,实施招拍挂出让用于发展二、三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可以参照广东省“三旧”改造做法,按不低于40%的比例返还农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配套建设。

  鼓励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鼓励各县(市、区)开展集中连片300亩以上、坡度15度以下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土地整理示范片建设,多方争取土地整理项目资金补助。

  新增用地5%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实行用地指标单列,每年从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5%,专项作为“美丽乡村”建设以及村镇住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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