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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龙田镇福庐山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的通告

  为保护龙田镇福庐山的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我市于2010年9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发布了融政[2010]12号《关于保护龙田镇福庐山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的通告》(下文简称《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福庐山公园范围内实施非法开采花岗岩、挖沙、取土和砍伐林木等行为,但近期发现有部分单位和个人仍在福庐山区域范围内实施上述非法行为。为此,经研究,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福庐山区域范围内非法开采花岗岩、挖沙、取土和砍伐林木等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上述非法行为,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撤离桅杆吊等非法作业工具;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运输在福庐山区域范围内非法开采的花岗岩、沙、土和砍伐的林木等;

  三、位于福庐山区域范围内的有关村(居)、老人会,如果有向在福庐山区域范围内实施非法开采花岗岩、挖沙、取土和砍伐林木等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各项费用的,应当立即停止收费,封存有关账本;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拒不停止上述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包括强制拆除、撤离桅杆吊等非法作业工具)。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所指福庐山区域范围,其四至分别为:东至大真线;西至积库通往西坑、前坑村公路;南至前坑村通往友谊村公路;北至龙西路积库段;

  六、本市其他镇街应参照本通告要求,认真开展辖区范围内非法采石场的关闭取缔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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