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损毁、丢失 途中货物毁损丢失,该如何维权 石狮施小姐:上个月,我通过快递公司给外省客户寄送一批货物,不料在途中丢失三件,价值6000元,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施小姐丢失的货物,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根据上述的规定。 【关键词】保价 未尽告知义务,快递公司要担责 泉州一先生:去年底,我委托泉州一家物流公司,往北京寄送一批仪表。北京客户接到货物时,仪表支架断裂,原价4000多元的仪表,修复后贬值为800元。我向物流公司提出赔偿,但他们不肯赔偿,称我当时未办理保价,可当时他们并没有提醒我办理这项业务。 律师解答:通常,快递公司对自身所能承担及所应承担的风险,都应进行充分考虑。快件运单背面都会注明:“寄件人单件交寄物的价值限定为××××元(不同快递公司的限定金额不一样)”、“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注明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物品“声明保价”。虽然有如此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往往并未提醒消费者保价,更未将快递保价条款进行告知和解释。此种情况,当属快递公司“未充分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因此,即便未办理保价,一旦快件丢失,快递公司也应负主要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