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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香客专“钓”香火钱 福清香灯寺连续遭贼光顾

  福州政法网讯 福清市高山镇的香灯寺一直人气旺盛,周边的善男信女经常到寺里朝拜、增添香火钱,然而这些香火钱竟也成为某些人眼中的生财目标。近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覃某等人。

  今年6月中旬,犯罪嫌疑人覃某、吴某、卢某因手头紧,便策划外出偷钱。他们听说寺庙香油钱多,而且比较好偷,于是三人便按分工“各施其职”。吴某负责前期信息收集工作,即通过网络搜索附近香火旺盛的寺庙。很快,吴某就将目标锁定为福清市高山镇的香灯寺。

  吴某和覃某带着作案工具进入寺庙,卢某则留在车上把风、接应。在殿堂内,覃某用绳子捆绑着一张贴有双面胶的长方形铁片,将铁片放入功德箱内,粘 到钱后再将铁片拉出箱子。几个来回以后,吴某和覃某便偷了5千余元。在尝到甜头之后,6月下旬,覃某、吴某、卢某又用同样的手法在香灯寺的功德箱里盗得 800余元。7月初,当覃某、吴某、卢某三人准备故技重施时,被寺庙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抓获。

  据了解,今年6月至7月间,福清市高山镇的香灯寺还遭遇了另外两个盗窃团伙的“关顾”,寺庙的工作人员都是通过殿堂内的探头发现盗窃行为,遂报警将其全部抓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福州政法网记者 伊宁倩 通讯员 陈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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