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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足浴店消费钱物被盗 消费者获赔1000元

  本报8月12日讯(记者 郭成辉 通讯员 钻康 余娇) 8月9日,经融城工商所调解,在足浴店消费并失窃的杨先生收到商家先行赔付款1000元。

  据了解,市民杨先生于7月底到某足浴店消费,并将价值2000元的手机和一些现金放在更衣室柜子内。当杨先生做完足浴返回更衣室时,发现衣柜内的手机和现金都不翼而飞。杨先生当即报案,民警随后赶到现场调查。商家提供了当天的监控视频,经民警比对,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杨先生认为足浴店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商家称已经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要等破案后再解决。可惜一晃几天过去了,商家就是没给杨先生处理此事。

  融城工商所接报后组织杨先生和商家到所调解。商家以店内收银柜台和更衣室墙壁上张贴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标语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杨先生则以看衣柜的人没有尽责为由请求索赔。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条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进行调解。足浴店虽然张贴“现金及贵重物品请寄存柜台”的提示语,并不能完全推卸责任,消费者对警示语置若罔闻并将贵重物品放入更衣室柜子,也负有责任。经调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商家先行赔付杨先生1000元,若公安机关破案,偷窃者赔偿杨先生损失后,杨先生应将1000元归还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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