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王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小轿车,伪装成出租车,在火车站拉乘刚下火车的孙先生去目的地。途中,王某要求孙先生按已做过手脚的计价器显示的69元,先把钱交了,孙先生嫌多不答应,王某便将车停下,再次命令孙先生交钱被拒绝。于是,王某朝孙先生的胸部打了一拳,又给了他一个耳光,无奈,孙先生交给了王某40元钱。此后,王某又用同样手段作案数起。那么,王某的行为是犯罪吗 【律师解读】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假冒出租车司机,并在计价器上做手脚,试图收取不合理费用,并最终采用了暴力、威胁等行为收取了不合理费用,这些行为反映了王某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有预谋的,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十分明确。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实行的是市场准入制度,王某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假冒出租车司机上路拉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再者,王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乘客接受其服务并索要高额费用,直接侵犯了交易对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王某朝着受害人孙先生的胸部打了一拳,又给了他一个耳光的行为反映出王某在交易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强迫交易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数额巨大;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等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王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多次强迫交易,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本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强迫交易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