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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安排合适成年人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 “你本质并不坏,你跟其他因贪图享乐、好逸恶劳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是不一样的,是你的一念之差影响了你,你才17岁,不能自暴自弃,以后的路还很长,要对自己今后的人生负责。”6月8日上午,在福清市看守所内,作为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聘请的“合适成年人”,福清市关工委工作人员高主任语重心长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秦某说。 17岁的秦某只身从广西来福清打工,不久前,因丢了身份证无法办理工资卡又不知道如何正确处理此事,想回老家又因囊中羞涩,就想去抢三五百元钱来做路费,从而走上了抢劫的违法犯罪道路。结果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了解,秦某的母亲已经去世了,父亲跟姐姐都不知道在何处打工,他是爷爷奶奶带大的,平常的生活来源都是靠自己打工赚来的。在此情况下,讯问秦某时,案件承办人就为其安排了一位“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 接受委托后,高主任向检察机关了解了秦某的基本情况、涉嫌的罪名及涉案事实,参与了对秦某的全程讯问。整个讯问过程理性又温情,讯问后高主任又与承办人一起对秦某进行思想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秦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所在,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阶段刑事诉讼的规定》,规范了“合适成年人”的聘请条件,确定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合适成年人”具体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工作事项及要求。日前,该院已经从当地团市委、妇联、关工委、部分学校的推荐人员中,聘请了26位“合适成年人”。截止目前已经对5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安排了“合适成年人”参与。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先要进行社会调查 一份包含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性格特点等背景情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能够全面、及时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为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是否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今年上半年,该院与福清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检察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的实施意见》,委托司法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后形成的书面评估意见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截止目前,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已委托司法局对1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调查评估。 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黄某是社会调查的受益人。黄某是名在校高中生,今年3月份因盗窃朋友的苹果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转取保候审,后该案移送市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随即,承办检察官就将委托函及案情送达到福清市司法局社矫科,让其安排社区调查人员对黄某的社会情况开展调查。结果显示:黄某系在校学生,家庭健全,相处融洽。其从小到大在家、在村及学校表现良好,因为一时贪念拿走朋友的苹果手机,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其父亲及村干部均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其进行监督。最后福清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是:犯罪嫌疑人黄某适用社区矫正。案件承办检察官结合调查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全案,认为黄某系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又是在校生,且已退赃,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对黄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目前黄某已回学校继续念书,明年即将参加高考。在领取不诉书的时候,他对承办检察官表示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好好念书,考上大学,这样才能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家人,对得起所有关心自己的人,翻过这灰暗的一页,重新迎来灿烂的阳光。 本案的承办检察官介绍说:“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上,应以‘挽救’为主,这是与办理成年人案件最大的区别。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仅要考虑案情及法律上的‘从轻情节’,还应综合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学校表现、性格特点等多种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把握案件全体情况,做出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