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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精神分裂症患者病发伤人 父母赔偿5.5万元

两年前,福清港头某村村民王某无故被精神分裂症患者郑某殴打,花去大笔医疗费。王某的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但赔偿款一直没能拿到手。近日,在福清法院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父母替儿子偿还王某5.5万元。

2011年5月31日中午,王某在龙田镇一家铝合金加工店与他人聊天,与其素不相识的郑某突然冲过来,对他拳打脚踢,还用一根铝合金条殴打他,致使 他全身多处骨折、四肢多处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当日王某被送医治疗,后转院治疗至2011年8月16日出院。王某的伤情经警方鉴定为轻伤,经司法鉴定 为九级伤残。

原来,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王某认为郑某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12年1月向福清法院起诉郑某及其妻子何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因精神病发作而殴打王某,造成王某轻伤、九级伤残,因郑某系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何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对郑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2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何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804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难以执行到位。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使郑某的父母与申请人和解,并按和解协议约定偿还申请人5.5万元。

(福州日报记者 贺鹏 通讯员 姚忠煜 林灿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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