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增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拟增选人民陪审员50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无受过刑事处罚,无被劳动教养和被开除公职记录。 三、选任程序 (一)推荐或申请 1、推荐(申请)方式: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本院推荐,或者本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品行表现证明等材料; 2、推荐(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推荐或申请,即:2013年11月6日至2013年12月5日; 3、推荐(申请)地点:福清市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85217143 (二)任职资格审查 本院将会同福清市司法局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三)任命 人民陪审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公告及通知 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将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四、工作及补助标准 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本院将根据本院审判工作需要,不定期通知其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由本院按照规定支付。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福清市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