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购物卡有效期到“悄然”作废 顾客有权要求退款

  不少消费者手中的美容卡、健身卡、购物卡等消费卡使用一段时间后,商家就表示“过期作废不能继续使用”。近日,福清市民张女士就遭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她在年前办理了一张购物卡,如今被告知不能再继续使用卡中余额。

  张女士20日向福清市工商局投诉时称,去年12月她在福清市优佳电器店办理了一张价值500元的购物卡。本月17日,张女士到该电器店购物时,商家称店里的购物卡每年换新,张女士所持的购物卡未及时换成新卡,已经过期作废。张女士要求退还500元或换成新卡,遭到商家拒绝。

  在工商人员调解过程中,商家称张女士办了卡,说明其愿意遵守与商家的合同约定以及卡的使用规则,而如今张女士没有按时更换新卡,责任在张女士。张女士则认为,办理了购物卡就等于自己在超市预存了钱,既然没有消费完,商家自然要退钱或者更换新卡。工商人员调查后表示,商家以“购物卡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商家规定的一年有效期已构成“霸王条款”,责令其改正经营行为。经调解,商家最终退还张女士500元。

  (福州日报记者 黄凌 通讯员 徐灵敏 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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