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交部记者会上,有记者问:关于中国有关法院对日本商船三井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方表示,这是一起商事合同纠纷案。那么这是一起个案,还是会成为在类似案件中扣押日本企业资产的先例 在华日本企业是否应为此感到担忧 对此,秦刚回答说:关于你提到的这起案件,其实是一起普通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中国法院依法处理。昨天我也说过,本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关。这也正体现了中国依法治国,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经营提供公平、公开、透明的环境。 秦刚同时还表示,至于你提到的是否会成为先例,我们认为这是一起个案,今后的案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据悉,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对一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据媒体此前报道,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