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7月,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当时儿子小王9岁。协议约定:小王归母亲刘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因小王尚年幼,生活费较少,刘某也有稳定收入,足以维持生活。2010年9月,小王升初中,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增加。加之刘某也已下岗,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当时王某创办的公司效益颇丰,无奈之下,小王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王某拒绝,称协议约定抚养费为400元,自己也按时支付,现在没有增加的义务。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问:小王因升学初中后教育费增加,是否有权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 【律师评析】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小王因升入初中后教育费增加,生活费也相应增加,有权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但该抚养费是以当时小王上小学时的生活费为标准的,此时小王升入初中,所依据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原协议的约定,不妨碍小王提出合理的要求。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王某创办的公司效益颇丰,有给付的能力,小王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