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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亲戚香港买药放便利店卖 没想构成销售假药罪

  东南快报讯 福清一名80后女子委托亲戚从香港等地买回药品,后将其放在自家的便利店内销售,不想却构成了销售假药罪。近日,福清市检察院对该女子薛某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今年30岁的福清女子薛某在自家小区开了一家便利店,主要销售食品、日用化妆品等。为吸引更多客源,去年5月份起,她便让在香港的亲戚帮忙购进余仁生保婴丹、正露丸、太和洞久咳丸以及胃仙U等药品,通过物流发给自己,放在店里销售。

  9月24日,公安机关对薛某的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扣到上述进口药品。至被查获时止,该店销售上述假药金额达3000余元。当天,女子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令薛某没想到的是,她的行为竟构成销售假药罪。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规定,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因此,该案查扣的药品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未取得国家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也未取得药品进口注册证号,均应按假药论处。

  (东南快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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