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贪污罪名成立判刑11年 此后,当地政法系统多次开会讨论该案,均没有明确结论,此案一拖便是6年。经多次取保候审后,案件即将开庭前,黄政耀被再次收监。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查认为,翻译费40%归译者,60%归公证处,是译者与公证处默认的约定。60%的费用为公证处所有的账外财产,黄政耀无权处置,其私分并占有属于公证处的60%费用构成贪污。而检方指控黄还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17万余元,并分得其中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刑11年,后黄政耀提出上诉。 上周三,该案二审开庭。法庭上,黄政耀的辩护律师认为,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函复文件应当被法院采信。律师称,1997年公证制度改革的要点之一,就是确定了公证机关为经营性服务性机构。在公证服务中,翻译行为不是公证行为。公证处不能提供翻译服务的,就不能收取翻译费。翻译费顾名思义是译者用翻译劳动换取的金钱收入,理应归译者所有。而一审当中认定的40%和60%的费用分配比例并不成立。律师称,证人证言显示,黄政耀定期将全部翻译费提取分配,一文不留。该案未当庭宣判。(法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