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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代购逃税超5万构成走私罪

本报讯 日前,有一杭州桐庐人姜某利用旅行社领队之便多次从海外代购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最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她从韩国归来为朋友代购了20万化妆品而获刑,引发了社会上对境外“代购”行为的极大关注。

许多人并不清楚法律是如何界定走私和代购的。因为代购是在打法律擦边球,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刑法甚至被判刑坐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法律还规定,凡境外购物回来,应按照物品价格报关纳税。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入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的,单一产品在合理数量之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假如你从香港带回一个价值上万元的爱马仕皮包,一般海关人员会根据是否有明显用过痕迹,作出予以放行或完税后放行的处理。但如果你所携带同类皮包过多,难以解释是自用,那么海关将视作“货品”处理,拒绝入境。一般而言,如果单一品种物品数量过多,超出自用范围,则会视之为“货品”。海关会查看携带该物品的旅客是否多次往返旅客,如果情节严重的,会将有关案件转交缉私队处理。

总而言之,如果过关前主动申报了,超出免税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税;如果海关检查认为旅客所带的物品超过自用范围的,则拒绝物品入境。因此,业内人士友情提醒出境游游客,当你携带境外物品入境时,一定要如实填报,且记住不要为他人代购太多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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