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2月5日电(记者刘丰)春节将至,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出台了《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福州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2015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部位、区域和时间。 全市设140家烟花爆竹销售点 多次购买烟花爆竹要登记身份信息 今年福州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的零售网点结合区域大小、各社区人口居住疏密程度、道路交通畅通状况、相邻社区间网点距离、老社区消防安全和禁燃禁放部位的安全距离等因素及四城区的意见,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40家,具体为鼓楼26家、台江33家、仓山46家、晋安35家。四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从2月7日起开始统一配送。 今年《细则》特别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给当地公安部门,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 警方将联合各烟花办成员单位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