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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转变了司法部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传统观念,对相关部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更具体的操作指引。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对《意见》进行解读。

转变“家暴系家庭内部事务”的观念,加强司法机关主动干预“家暴”案件

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旧观念的影响,实践中存在被害人、家属或邻居即使知道家暴的发生,不敢或不去报案,此外,部分司法人员也以此忽视家庭暴力案件,对报案人员置之不理,导致家暴案件愈演愈烈。《意见》对这种旧观念表示明确的反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举报。此外,《意见》还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举报或在办理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家庭暴力案件的,必须及时审查或移送相关部门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并告知受害人有提起自诉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区分此罪与彼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意见》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及量刑标准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因遗弃、虐待致人伤亡案件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因素,来区分虐待罪、遗弃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

此外,意见还规定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宽严并用,区别对待。

鼓励对家庭暴力进行反抗,保护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制止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措施已在《刑法》中做了相关规定,《意见》重新强调了对家庭暴力进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即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意见》还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明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以是否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为标准,并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而对于防卫过当的,也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处罚。

做好家庭暴力犯罪预防

《意见》第四部分对防止家庭暴力犯罪发生或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几点预防措施:

1、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分子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被害人申请或主动做出禁止犯罪分子再次侵扰被害者生活、工作、学习或禁止接近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

2、变更监护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监护人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制定监护人。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进行行为矫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通过法制宣传开展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对因家庭暴力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开展家庭暴力行为矫治,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为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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