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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子为儿改名遭拒 诉福清警方索赔百万

东南网4月14日福清站讯(海峡都市报记者曾会文 涂明)离婚后,母亲申请儿子随她姓,但因孩子父亲不同意,福清警方未为孩子办理改名。母亲以男孩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福清警方通过改名申请并索赔110万元。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某某2001年出生,其母杨某容于2005年与其父魏某金协议离婚,魏某某由杨某容抚养。2013年7月起,杨某容多次向警方提出,要将儿子魏某某姓名改为“杨某某”。警方称,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关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由亲生父母双方持居民身份证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因魏某金不同意其子改名,警方拒绝了杨某容为其儿子改名的申请。

2013年11月,杨某容以儿子魏某某为原告,提起诉讼,以被告福清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他正常的学习、生活为由,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福清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魏某某的姓名进行变更,并索赔110万元。

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清市公安局已履行法定职责,杨某容提出要求福清市公安局承担其因无法办理变更魏某某姓名,而引起的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魏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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