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和“赡养人约定分摊”中,哪一个属于个税扣除范畴?

依据政策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里说的: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都是赡养支出的扣除范畴。只是分摊方式的确认人不同而已。

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就是子女之间自己商议,在赡养支出在个税附加扣除中金额或比例,如:3个子女在一起商议,由于三妹没有收入不交个人所得税,经3个子女商量意见一致,有老大和老二分别参与个税赡养支出扣除,且每人享受1000元。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就是由被赡养人(父母)在子女中指定子女中谁参与个税赡养支出上的,金额是多少?如:哥4个,由于享受个税赡养支出扣除金额问题协商不下,父亲指定:老大付出最多,享受1000元的扣除;老二享受400元的扣除;老三老四各享受300元的扣除。不知我是否讲明白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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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中一个儿子没有经济来源,可不可以制定给儿媳妇扣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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