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清女子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日前,被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刘某本是一位成功的70后女强人。2001年,投入100万元资金成立a文化公司,2001至2005年公司每年可盈利200万元左右。2005年后,刘某将a文化公司扩大经营,但公司的收入资金不足以支付办公场地租赁费用、员工工资、水电费及办公用品等费用。于是,为维持公司经营,刘某先后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要规划投资建设福清美丽乡村等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因刘某的朋友赵兰(化名)平时帮助其亲戚、朋友理财,手中也有资金,于是刘某就以上述理由向赵兰及另外4人借款430余万元人民币。应刘某要求,赵兰也帮助刘某以月利息1.5%~3%或保本年回报利率60%的形式向另外9人借款1590余万元人民币。至2014年7月,刘某累计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近2020余万元。因刘某所经营a文化公司无经营利润,刘某将借来的新款用以还旧款、维持公司日常办公支出、个人研究文化项目及其家庭生活开销等。截止案发时,扣除已归还的部分借款,刘某已造成赵兰等15人经济损失人民币计1789余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