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8年前,平潭男子林某勇驾车不慎将阳下一中年男子撞成重伤,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一直拖欠21.79万元的赔偿款,去年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3月,林某勇被刑拘后交纳了赔偿款,加倍支付了迟延履行金,但为时已晚,近日,他被福清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997年9月5日,林某勇驾驶农用六轮运输车由福州往平潭方向行驶,因雨天路滑,车辆在超速车道上往右侧滑,他急忙采取制动措施,不料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导致驾驶员林某重伤,后经评定为一级伤残。福清市交警大队认定,林某勇无证驾驶,不按规定分道行驶并超速,且没有根据天气情况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负事故责任。 2000年7月14日,原告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福清法院起诉。经查,林某勇驾驶的运输车是和王某某合伙向翁某某购买的,但尚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法院认为,被告林某勇和王某某是肇事车辆的合伙购买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共负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翁某某仍是该车车主,也应负连带责任。12月17日,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勇、王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26.29万元(含已赔偿的4.5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翁某某应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林某勇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赔偿款项。福清法院于2012年2月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林某勇等人支付21.79万元赔偿款,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被告人林某勇有能力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于2014年2月首付29.56万元购买了位于闽侯县南屿镇价值97.56万元的商品房,并继续按揭付款。之后,被告人林某勇仍未执行。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时,还遭到其亲属的辱骂、泼洒污物。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林某勇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告人林某勇的亲属代为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38.5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林某勇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