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老人 分得四处房产 对此,思明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权利主体,是指实际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存在一定程度扶养关系的人,应当包括未享有继承权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老人作为外孙小益的外祖父母是酌情分得遗产权权利主体。 从原被告口中,法官获悉,因为父母工作繁忙,小益与老人共同生活时间超过20年,不论是未成年时期,还是其成年后患病乃至父母离异、母亲患病期间,老人都在生活上予以照顾,足以反映小益由老人主要扶养的客观现实。阿强作为小益父亲,提供了其生活经济来源,属于父母对抚养义务的履行,不能以此否定老人的扶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老人分得其中四处房产。 相关链接 这些继承关系 值得注意 母子相继因病去世,这是个例,但其中的继承关系值得注意。 法官介绍,遗产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针对《继承法》第十四条,思明法院法官认为,所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权,是作为继承法中继承权制度、受遗赠制度外的补充性制度设置下的一种特殊性质的独立权利,目的在于保障特殊困难权利人之生活或者褒奖特殊贡献权利人之行为。法官认为,该规定所谓的“继承人以外”应该是指实际继承人以外,而该扶养关系是以扶助为基本内容,并不限指平辈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