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俞某。 2009年至今,俞某伙同其妻子英某(取保候审)在福清市某镇多家银行门前非法从事外币买卖活动。英某平时主要负责在银行门前向他人收购外币后交给俞某卖给他人,俞某则主要负责与购买外币的上家联系以及向出售外币的下家收购日币并负责管理其用于买卖外币而在银行开设的众多账户。俞某、英某从事外币买卖的资金周转方式都是外币以现金方式支付,并按当日银行现汇价格加上部分手续费后兑换成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汇款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期间,俞某向通某购买470万元日币(折合265215元人民币)、向哲某出售日币3718万日元(折合1939580元人民币),总计非法买卖日币约4188万日元(折合2204795元人民币,约344500元美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