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1月9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广东商人李某因生意需要,给时任福清城乡规划局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送了50万元。日前,他被福清市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下半年,李某得知福清市加油站规划选址方案由当地城乡规划局拟定。为了得到时任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陈某某的支持和帮助,尽早掌握加油站规划选址情况,并加快加油站项目的推进,他想走“捷径”。 李某在陈某某住处给对方送了10万元,请求他给予关照,陈某某欣然收下钱款。之后,李某为了让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确定将“鑫闽种业”地块作为建站选址,又送40万元给陈某某。陈某某收下钱,表示会尽力帮忙。 2012年1月5日,李某以福清市“宏华”加油站的名义向福清市人民政府递交报告,申请召开会议研究“宏华”加油站选址扩建事宜。 2012年5月14日,在陈某某的帮助下,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将李某选中的“鑫闽种业”地块作为唯一建站选址上报福清市人民政府。由于福清市人民政府最终没有将加油站项目推向市场,李某便要求陈某某将自己送的钱退还。同年年底,陈某某退还李某40万元。 今年3月,李某向福清市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赃款40万元。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遂予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