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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严查不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本报讯 为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11月12日起,福清市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驾驶不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为,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的非法营运行为。

据了解,根据《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福清户籍,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可持二代《残疾人证》到市残联登记,方可购买符合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达到国家标准且符合下列要求,才能销售和登记上牌:使用汽油机驱动,且汽油机的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并符合《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的其他安全技术性能要求;外廓尺寸不大于2米×1米×1.2米(长×宽×高);单人单座;不得安装遮雨棚。

申请注册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纳入本市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提交下列材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及复印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正常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及复印件;残联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据介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可作为残疾人代步使用,驾驶人应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严禁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严禁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代步车。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严禁使用其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违反上述规定,市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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