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上世纪90年代初,杨先生分3次借给林先生共1万多元钱。当初林先生写的借条上只有借款日期,没写何时归还。今年初,杨先生翻出这几张借条,将对方告上法庭讨钱。时隔这么久,这些借条还有效吗 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结了这桩复杂的案件。 杨先生称:1992年4月7日,林先生因出国所需,向他借款1.1万元。当时,林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款单。同年,林先生因建房缺乏资金,分两次托林乙向杨先生借款1000元和4500元。这么多年过去了,林先生一直没还钱。为此,杨先生拿着发黄的借条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林先生归还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林先生辩称:自己确实有向杨先生借过3次款,金额分别为1.1万元、1000元和4500元。但1.1万元借款的时间应为1991年1月7日,杨先生对借款单上的借款时间进行了更改。1000元和4500元借款的时间也在1991年1月。上述三笔款项现均已超过诉讼时效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主张林先生于1992年4月7日向其借款1.1万元,并提交了一份时间为1992年4月7日、落款人为林先生的借款单为据。林先生称对方涂改该借款单上的时间,但又放弃申请对借款单上的时间进行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林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杨先生要求林先生偿还上述1.1万元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就1000元和4500元这两笔借款的借款时间有争议,杨先生提供的材料中均未写明借款日期。对材料中写好的“1992年”等内容,庭审中杨先生自认均是他于起诉前填写的。由于这两笔借款均系证人林乙经手的,其与原告、被告均系朋友关系,林乙的证言有较强的证明力。林乙出庭证明上述两笔款项的借款时间为1991年,法院予以采信。由于杨先生于今年初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出普通民事权利20年的最长保护期,法院不支持其对这两笔款项的还款主张。 据此,该院判令林先生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时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