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曾轶可辱骂民警,并在社交平台曝光民警的个人信息,这个行为违法吗,应该依法受到怎样的处理?

曾轶可自曝遭机场民警侮辱并在社交平台曝光工作人员证件照,随后被通报曾轶可有错在先,她也发文道歉了,这件事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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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这两天曾轶可不守规矩、出口成脏、乱挂民警一事闹得沸沸扬扬,事情经过网上铺天盖地,在这里不再赘述,我们单就她的行为来剖析一下是否已经触犯法律。

定性一个人的行为绝对不能以个人好恶来做评判标准,而是要用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法2005年8月28日发布,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2012年10月26日修改,新法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起事件中,曾轶可自助过边检时先是被要求脱帽,没有配合,第二次要求其脱帽,她又没有配合,两次不配合,如果大家都像她这样,那自助安检如何能够识别身份?而且在被带到办公室后,两次私自对民警拍照,干扰执法,显然已经扰乱了机场公共秩序,适用第一节第二十三条进行相应处罚。

当天下午和晚上,曾轶可先是发布微博歪曲事实,然后又公布执勤民警工作证件信息,这已经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散布他人隐私,适用第三节第四十二条之(二)、(三)、(六)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因此,曾轶可的行为最轻都应该是警告或者罚款200元以下,最高可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根据这条规定,边防检查机关有权对出境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任何物品进行检查,包括曾轶可头上戴的帽子,如果不摘帽,一是妨碍身份认证,二是民警有权怀疑帽子里可能有非法物品。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根据这一条规定,曾轶可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这个手续就包括在摘掉口罩、脱帽的情况下,通过机器或人工的身份认证,两次拒绝摘帽,显然属于不履行规定的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前面已经分析,曾轶可的行为已经属于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必须给予警告,还可视情给予罚款2000元以下,如果曾轶可继续就此事无理取闹,胡搅蛮缠,那就属于情节严重,可以拘留5-15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曾轶可爆粗口骂民警,明显属于污辱边防检查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北京市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照以上各条款,曾轶可不具备从轻处理环节,虽然她删除了微博并公开进行道歉,但这是她在受到舆论压力下被迫做出的,而不是提前主动做出,其行为是自发的,也不是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但里面有一个从轻环节值得玩味,那就是有立功表现的,可到现在曾轶可对此事都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更何谈立功表现,也没有主动向当事民警进行道歉,还说什么如果有机会,明明这个机会是她自己可以去创造的。

(四)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毋庸置疑,曾轶可发博挂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舆论导向性,而且传播面广,其粉丝还公开对当事民警和边检机关进行污蔑、攻击,对当事民警身心和边检机关声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应当从重处罚。

而要想获得从轻处罚,只有主动联系边检机关和当事民警,当面诚恳道歉,以求得被侵害人谅解,才是唯一正确操作方式。

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自然也应该保护被伤害民警的合法权益;法律惩治不法分子,自然也应该包括那些所谓明星大腕,只要违法,就应当受到处罚,人人平等,没有法外之人。

法律容不得半点侵犯和侮辱,法律的尊严更不能任由一些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肆意践踏,普罗大众并不是非要看到曾轶可被罚款、被拘留,而是在观望法律会如何对待曾轶可这类的公众人物,不客气地说,以往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情时,就是骑墙太多,导致更多的所谓公众人物有恃无恐,内心也越来越膨胀,他们已经根本不知道在中国还会有法律能约束他们。

正能量的艺人观众都喜欢,充满负能量、挑战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艺人,早晚会被观众所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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