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如果你是法官,最近这个董事长祸害小姑娘案你会怎么判?

https://www.wukong.com/answer/6710167043947102475/

3个回答

一直以来,我认为国外的一些对付性侵罪犯的刑罚很值得借鉴。例如化学阉割,例如给有性侵前科的罪犯强制佩戴定位脚环等等。

先说这令人发指的罪行。无法想象一个快六十岁的人去侵犯一个九岁的小女孩,那伤情怎么看也不像是普通的猥亵,疑点很多。另外这种人也绝对不是第一次犯罪,肯定还有其他的受害者。

我要是法官,按照现行的刑法明显不过瘾。猥亵儿童最多就是15年有期徒刑,就算强奸罪也绝对判不了极刑。对这种人而言,简直有些太便宜王某了。

所以还是应该直接化学阉割,这种人直接去势才是合适的,免得他控制不了自己。另外就是应该限制其接近幼女,这种罪犯应该永远钉在耻辱柱上。

如何审判?如果能由笔者做主,首先要从根源下手,断其作案工具,让他永远都没有这方面的欲望,甚至于让他提起来也是胆战心惊,毛骨悚然,一个丧尽天良的变态狂,没必要有任何同情,虽然说他是自首,但是对于他的处罚不会按照自首情节减轻刑法,让他一辈子都要为自己的罪恶忏悔。

对于王振华来说,不管怎么判都是他罪有应得,也难消被害儿童家长的愤怒,更对于孩子来说,心理身体的伤害是一辈子的,所以说王振华的心理扭曲变态,为自己的罪恶付出什么代价都是他罪有应得。

有人说,应该给王振华这种变态实施化学阉割,这个处罚非常好,可关键问题是我国刑法里没有这个规定,暂时还没法让王振华当一个假男人。笔者觉得,如果能让孩子的家人去审判,一定会直接割掉王振华扭曲变态的作案工具,让他一辈子都男不男,女不女的,那才是对他为自己的罪孽最好的惩罚。

一切都是假设,法律不是儿戏,而是非常神圣的,对于一切犯罪都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像王振华的犯罪,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巨大,对于被害人的伤害更是不可估量,所以他应该是会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人性的丑恶,在这个有钱人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他有钱有地位,可是灵魂是肮脏不堪的,这种人不可原谅,一辈子都让他背负自己的罪孽。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一经案发便立刻引起全民轰动。一方面,善良公众对王振华禽兽不如的丑恶行径表示愤怒,希望他能得到法律的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大家也对他究竟构成猥亵罪还是强奸罪感到疑惑。作为法律人,我坚定认为王振华已经构成强奸罪,并且根据其严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据报道,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一案,引发舆论关注。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7月1号。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振华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警方经调查发现,6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带了两个女孩入住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当天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某现金1万元。事后被猥亵女童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随即母亲奔赴上海愤怒报警,整起罪恶由此案发。
目前,公安机关对王振华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的案由是“猥亵儿童罪”,但是,我认为王振华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原因在于,一方面受害女童被检查出下体有撕裂伤,这足以可见王振华对受害女童并非简单的猥亵而已,不能排除他已经使用肮脏器官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虽然普通的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性器官结合说”,但由于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接触说”,即只要器官已经接触到了,便成立对女童的强奸罪既遂。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最大不同,就在于量刑上了,前者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法定刑最高为死刑,两者差距不可谓不明显。因此,我认为王振华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并且情节及其恶劣,理应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分享
收藏
写回答

猜你喜欢

相关推荐

热门阅读

Copyright 2018 52FuQing.com

分享到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