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如果你是法官,最近这个董事长祸害小姑娘案你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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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一经案发便立刻引起全民轰动。一方面,善良公众对王振华禽兽不如的丑恶行径表示愤怒,希望他能得到法律的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大家也对他究竟构成猥亵罪还是强奸罪感到疑惑。作为法律人,我坚定认为王振华已经构成强奸罪,并且根据其严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据报道,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一案,引发舆论关注。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7月1号。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振华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警方经调查发现,6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带了两个女孩入住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当天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某现金1万元。事后被猥亵女童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随即母亲奔赴上海愤怒报警,整起罪恶由此案发。
目前,公安机关对王振华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的案由是“猥亵儿童罪”,但是,我认为王振华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原因在于,一方面受害女童被检查出下体有撕裂伤,这足以可见王振华对受害女童并非简单的猥亵而已,不能排除他已经使用肮脏器官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虽然普通的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性器官结合说”,但由于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接触说”,即只要器官已经接触到了,便成立对女童的强奸罪既遂。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最大不同,就在于量刑上了,前者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法定刑最高为死刑,两者差距不可谓不明显。因此,我认为王振华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并且情节及其恶劣,理应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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