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熟人借了我十万,到期了到法院起诉他,他倒打一耙说我灌醉了他写的欠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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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而这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只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被法庭彩信。因此,不是他空口无凭地说你灌醉他签的,那么法官就会采信的。
如题所述,甲曾经因为一时心软,借了十万给一个熟人乙。本来乙信誓旦旦地保证自己会如期还钱,可是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却没有按时还钱,甚至还揣着一副有恃无恐的嚣张姿态。甲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并举示了乙的欠条作为证据。没想到,乙对借条矢口否认,声称是甲把他灌醉后才糊里糊涂地这下那张借条的。那么,甲应该如何应对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借人以借条、欠条、转账凭据等证据,作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的,原则上法官还是倾向于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如果借款人不能给出合理说明的,那就面临败诉风险。也就是说,如果乙主张自己是在喝醉的状态下才出具欠条的,那么便要举证证明,如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当然,如果乙确实提供了充分证据并做出了合理说明,那么甲就要举示更多证据才行了。比如,他已经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转账凭据、现金收条、证人证言等。
因此,总的来说,甲该如何应对,取决于乙是否能够提出证据并做合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