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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玛莎拉蒂谭某,医院治疗期间,如果因无法面对所要承担的后果而疯掉,还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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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酒驾逃逸撞车致人死亡是其精神正常时的行为,那么谭某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责任。

富二代女司机酒驾撞车致人死亡的事想先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这里就不再进行赘述。目前来说,这个女嫌疑人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大家也更加关心这件事会如何判刑。这里可以很明确地说,只要这个女孩儿没有因为不治身亡,那么,其最后该要承担什么责任就得要承担什么责任。

然后,咱们就这个假设来进行详细说明,确实,我国法律对于那些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精神障碍的人群是相对来说较为人性化的,如果是精神病患者犯了罪,确实可以从轻处理。但是,我们要明白一点,那就,这种情况仅仅是对于那些在违法犯罪期间患有精神病的人,而不是那些违法犯罪时正常,然后,干完坏事疯了的人。毕竟,人要是想从一个正常人变成一个疯子,也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当然,可能这时候有一些“阴谋论”崇拜者就开始说了,这些有钱人出个什么鉴定证明,证明其患有精神疾病不就妥了,拜托,麻烦这些人说话前过过脑子好吧。

首先,这件事已经是全国皆知了,这个女孩儿有没有精神病史是直接可以查得到的,再者说了,就算是某个医院冒险出个假证明,但是,全国这么多家医院,难不成都是统一鉴定结果?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嘛。再者说了,之前比他们家更有钱有势的人犯罪也不少,不还是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所以,这个情况是完全不用担心的。

然后,咱们回到这个假设中来,如果说这个女孩最后真的疯掉了,或者说因为这次车祸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等,该判刑肯定还是要判刑的,只是相对来说肯定是要比正常情况轻一些的,这也是出于人性化的一种考虑。

毕竟,我们要认识到,让犯罪嫌疑人去坐牢主要还是为了让这些人能够深刻意识到自己的罪责,并且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避免其再去祸害人。而如果说,现在这个人从一个正常人变成了一个残疾人,连自己的生活都无法自理了,那别说去祸害别人了,估计自己都不想活了。说现实一点,如果一个人生活都无法自理,那关在监狱里和家里区别又有多大呢?

所以,总的来说,只要这个女司机抢救过来了,那肯定是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的。最后也是希望我们所有人能够有所警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如果说现在疯掉,那就说明是作假,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可是这样的弱智手段难道会检查不出来吗?会有人替她作假?笔者觉得几乎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精神病鉴定机构怕是不敢做这种违法勾当,所以说这个假设几乎不可能,或许为了逃避法律的重处谭某也会动这种歪脑筋,可是这根本就不可能站住脚。

谭某肇事造成的后果是非常恶劣的,造成两死四伤的惨剧,这种后果不是挖空心思所能逃避的,对于犯罪者来说,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都会出现一些比较弱智的动作,最常见的就是装疯卖傻,装病之类的,或许以前来说,家里有钱有权有势的人,找一些鉴定机构,按上一个有精神病,然后外上下打点,保外就医,也就逃避了牢狱之灾,或许以前存在这种漏洞,但是放在当下来说,这种可能就是零,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即使谭某是个富二代或者官二代,这件事情全国引起了震动,造成的社会影响之恶劣,非常巨大,要想操纵成精神病来逃避法律,那是万万不可能的。

谭某已经造成的恶劣后果,所要面临的刑事处罚肯定是非常严厉的,我们估计有可能是死刑,也有可能是无期,这就是她太张扬做作带来的严重后果,不管她面临什么刑事处罚,都是她咎由自取,没有任何该同情之处。

对于这种人,精神奔溃的可能性也有,但是要直接变成精神病,笔者觉得不可能,再者她违法犯罪的时候是正常人,用这种拙劣的手段逃避法律,那就成了笑话,她是逃避不掉的,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玛莎拉蒂女车主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并且造成2死4伤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在犯罪当时该女车主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即使该女车主事后因无法承受精神压力而精神失常,也不影响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报道,7月3日晚,河南永城市东城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3岁的女性醉驾人谭某,醉驾一辆玛莎拉蒂与多辆汽车刮擦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一辆等待绿灯的宝马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车内三名嫌疑人谭某、张某、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监控视频显示,这辆肇事后逃逸的玛莎拉蒂在行驶至永城市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时,再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停在十字路口正常等待绿灯的宝马遭到该车追尾撞击,被撞飞到几十米开外,车辆瞬间爆炸,燃烧成火球。记者在交叉路口东环路南向北方向步行观察发现,在距离十字路口往北约七八十步的距离,中间车道有明显的大火烧过的痕迹,路边人行道上有大量带有灰烬的脚印。
毋庸置疑,该女司机确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她明知道不能醉酒驾驶,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逃逸,明知道逃逸过程中横冲直撞很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她仍然这样做了。因此,该女司机在主观上至少成立“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女司机的危害行为确实危及了公共安全,并且造成了2死4伤的危害后果,完全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如果该女车主在治疗期间精神奔溃而疯掉,那么是否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刑法上确实规定精神病人为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无(不能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犯罪的,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该条规定的真正规范的是,犯罪分子在做出犯罪行为时是精神病人才不负刑事责任,只要他在犯罪时是正常人,即使事后真成了精神病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该玛莎拉蒂女车主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当然,她是否得了精神病,可能会成为后期服刑时申请保外就医的理由,这是后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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