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玛莎拉蒂谭某,医院治疗期间,如果因无法面对所要承担的后果而疯掉,还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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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莎拉蒂女车主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并且造成2死4伤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在犯罪当时该女车主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即使该女车主事后因无法承受精神压力而精神失常,也不影响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报道,7月3日晚,河南永城市东城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3岁的女性醉驾人谭某,醉驾一辆玛莎拉蒂与多辆汽车刮擦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一辆等待绿灯的宝马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车内三名嫌疑人谭某、张某、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监控视频显示,这辆肇事后逃逸的玛莎拉蒂在行驶至永城市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时,再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停在十字路口正常等待绿灯的宝马遭到该车追尾撞击,被撞飞到几十米开外,车辆瞬间爆炸,燃烧成火球。记者在交叉路口东环路南向北方向步行观察发现,在距离十字路口往北约七八十步的距离,中间车道有明显的大火烧过的痕迹,路边人行道上有大量带有灰烬的脚印。
毋庸置疑,该女司机确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她明知道不能醉酒驾驶,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逃逸,明知道逃逸过程中横冲直撞很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她仍然这样做了。因此,该女司机在主观上至少成立“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女司机的危害行为确实危及了公共安全,并且造成了2死4伤的危害后果,完全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如果该女车主在治疗期间精神奔溃而疯掉,那么是否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刑法上确实规定精神病人为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无(不能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犯罪的,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该条规定的真正规范的是,犯罪分子在做出犯罪行为时是精神病人才不负刑事责任,只要他在犯罪时是正常人,即使事后真成了精神病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该玛莎拉蒂女车主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当然,她是否得了精神病,可能会成为后期服刑时申请保外就医的理由,这是后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