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城市户口的人在我家宅基地盖房了,且我给他签了协议。但我现在不想让他住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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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虽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对方归还房屋。但是,这种出尔反尔的违约行为,毕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到否定评价。下面,我以当年颇负盛名的“北京画家村案”,来简单论述一下这个问题。

据报道,2002年7月1日,李玉兰与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马海涛以45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当天李玉兰交清了房款,马海涛交付了房屋。

后李玉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添加了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新建了三间西厢房。后马海涛因房屋拆迁,可能获得的拆迁补偿可能高达百万元,便想撕毁当年签订的买卖合同。于是,马海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禁止流通物,农村居民确实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给城镇居民,该买卖合同确实无效。但是,马海涛明知道宅基地使用权禁止买卖,仍出卖给李玉兰,对合同无效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当由马海涛返还财产,并赔偿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虽然最终马海涛要回了宅基地,但法院判决其总共赔偿李玉兰28万左右。

大实话:既然签的有协议,现在自己想要违约了,那么按照协议赔钱就好了。

对于这件事呢,我先大胆猜测一下用意,你之所以拿出来问这件事,应该就是想要表达一个事,那就是,我是农村的,我是农民,面对城里人是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但是,我们俩之间签了协议,让他在我家宅基地盖了房子。房子也已经盖完了,不过,我现在反悔了,不想让他住了,所以想让他走人。但是,又不想赔钱给他,怎么样才能让这个人走人,然后我还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也不用赔钱什么的。或者,我自己想的有可能都有点太善良了,估计你想的还是怎么样让这个人走了,我不用赔违约金,然后房子还归我。

并且,这种想法还真的有可能是大概率。不然,如果只是单纯地想违约,那么直接按照协议赔钱就好了,这么简单的事,怎么可能还要拿出来问呢?就好比说,我在饭店吃了饭,难道还要问一下要不要付钱吗?显然是很滑稽的。

但是,这里我想说一句:契约精神是我们所有人都应该有的,不能因为你是农民或者城市人就区别对待,并且,在签合同或者协议这件事上,只要双方之间不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合同协议也是合法的,那么就应该依照合同协议办事。

但是呢,很关键的一件事来了,那就是你的这个宅基地买卖或者使用还真的有可能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可能这个协议真的是无效的,那个城里人可能真的得自认倒霉遇到你这么个无赖。

根据《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是,也有限制条件。如果有以下情况,则会被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意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而在这件事中,对方是有城市户口的人,并且还是你俩之间签的协议,那么真的很有可能是无效协议,也就是说,如果你真的要耍无赖的话,可能这个城里人就得自认倒霉了。

并且,同样的,这种城里人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这同样是应该接受批评的行为。只不过现在的情况是流氓遇到了无赖,谁也别说谁。自己造的孽,还是要自己承担后果。

最后也是希望大家明白一点,我们在这个社会上,无论做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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