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用“惩戒权”易被家长打击报复!学校设“惩戒委员会”,由审判团审判后再执行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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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置“惩戒委员会”,有审判团审判后在执行,想出这个主意的人还真是天才,就是有些不切合实际,还不如说在学校里单独设置个法院,以次来评判是非因果不是更有权威性,且惩戒委员会作为学校的一个下属组织,公正性如何保证还是个问题,放到家长眼里,又是一个“官官相护”的典范。
按照理论来说,这个方法可行,再细化一些执行问题,学生一旦违反校规校纪,便会被“起诉”至“惩戒委员会”,教师提供证据,学生作为被告,可以聘请家长甚至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有惩戒委员会来宣判执行,这样下来,教师和学生、学生家长的矛盾便会化解,完全可以解决目前的师生矛盾。
不过,按照实际情况来说,这个方法不可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将学生与教师对等看待,不利于教师教学,教师的权威性因此而丧失。我们可以想象,一旦如此,后果极有可能会是学生有啥说啥,教师说啥也不管用,大不了学生和老师对博公堂,再不甚,大不了一走了之,转学就是来。
第二,在执行上将会面临很多问题,惩戒委员会的成员如何?这些成员作为第三方还是校方人员,家长是否认可这些成员,公平性是否可以保障,委员会最后的评判结果是否要写入学籍档案,家长是否同意等。
第三,一旦执行,教师败诉,学生胜诉,其后期学校秩序如何维持,学生会不会产生逆反效应,造成多数学生不听教育,反而以次胜诉相要挟,如此,教师地位堪忧。
第四,这是明显的系统化问题,如同把法院功能设置到学校,如此说来,是否公安机关、检察院功能也要进入校园,其从社会效益来看,可行性不高。
当然,能提出这种设想的人还是很不错的,最起码能够对应当前师生矛盾想到一些办法,至于可行不可行倒是其次,关键是态度很好。
总之,我不赞同,这与教书育人的原则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