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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湖南5旬男子被29岁医生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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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女性不再是强奸案件的唯一受害群体,越来越多的男性也开始成为强奸案件的受害者。最近几年,诸如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强奸男性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但是我们的法律却并没有跟上时代步伐,至今未将男性列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使得男性受害者们“控诉无门”。就像本案中的五旬男子,他只能追究凶手的猥亵罪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让他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据报道,A先生说,他今年51岁(虚岁),因左下腹处胀痛,7月9日到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二科就诊,经“肠镜”检查,查明他系结肠息肉引发胀痛,需做微创手术。因为“肠镜”和结肠微创手术的特殊性,A先生手术前被要求不进食物,并吃下泻药将体内食物排空。11日下午5点半左右手术结束,医生叮嘱A先生在24小时内不得进食。

A先生说,11日晚临近11点,主管男医生曾某某到病室内告诉他,根据前期检查,他有痔疮和丙肝,等下去找他做进一步检查。稍作休息后,他举着输液瓶找到曾某某医生,医生简单询问了情况后,将他带入“专家办公室”做进一步检查。

A先生称,他按照曾某某要求,俯下前半身,双手攀附着输液的钢支架,脱下裤子,准备接受医生对肛门处的检查。检查期间,医生关了灯,他之后觉察出异样遂呵斥医生“在干什么”,医生马上摸黑离开了办公室。

事发次日,在医院及科室相关负责人参与的对质现场,涉事男性医生承认自己对患者作出性侵犯行为。事发后A先生感觉受到了平生最大的羞辱。他说,近日来,他靠安眠药入睡,稍有异响就会被惊醒。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当然,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主体,在法律上只有女性才能“被强奸”。所以,A先生只能选择退而求其次,要求追究该医生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因为猥亵罪并没有像强奸罪那样,将男性排除在受害者范围之外。
当然,我认为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了,毕竟现在确实有层出不穷的男性被强奸的恶性案件,但他们却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是时候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困境了。

重口味的一个变态狂,让人不可思议,这个才29岁的医生怎么会有这样可怕的变态心理,竟然对一个五旬男子性侵,想想经过都让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啊。

这种变态的心里对于我们这种正常人来说,永远都无法理解,当然,就事论事,这个医生是触碰了法律,虽然说我国对于男性被强奸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不排除从其他法律依据来入手,审判这个男子的罪孽。

相信这个五旬男子能鼓起勇气报案,也是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给予其造成的心理阴影远大于身体伤害,当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除了不敢相信这是事实外,还是不敢相信,可是这就是赤裸裸的发生在现实中的事。

51岁的艾某因为痔疮,接受了手术,术后30个小时未进食,这个时候医生曾某给艾某说要进行术后恢复检查,谁知艾某被医生带到检查室后进行了性侵,后艾某经过巨大的心里挣扎,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而后医生曾某被刑事拘留,当然曾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供认不讳。

而这件事情也给受害者艾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虽然说该案件无法以强奸论处,但是犯罪事实可以根据其他法律依据来审判曾某的犯罪,比如说猥亵罪等,他肯定要接受法律的审判,也希望艾某能早日走出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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