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湖南5旬男子被29岁医生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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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女性不再是强奸案件的唯一受害群体,越来越多的男性也开始成为强奸案件的受害者。最近几年,诸如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强奸男性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但是我们的法律却并没有跟上时代步伐,至今未将男性列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使得男性受害者们“控诉无门”。就像本案中的五旬男子,他只能追究凶手的猥亵罪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让他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据报道,A先生说,他今年51岁(虚岁),因左下腹处胀痛,7月9日到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二科就诊,经“肠镜”检查,查明他系结肠息肉引发胀痛,需做微创手术。因为“肠镜”和结肠微创手术的特殊性,A先生手术前被要求不进食物,并吃下泻药将体内食物排空。11日下午5点半左右手术结束,医生叮嘱A先生在24小时内不得进食。
A先生说,11日晚临近11点,主管男医生曾某某到病室内告诉他,根据前期检查,他有痔疮和丙肝,等下去找他做进一步检查。稍作休息后,他举着输液瓶找到曾某某医生,医生简单询问了情况后,将他带入“专家办公室”做进一步检查。
A先生称,他按照曾某某要求,俯下前半身,双手攀附着输液的钢支架,脱下裤子,准备接受医生对肛门处的检查。检查期间,医生关了灯,他之后觉察出异样遂呵斥医生“在干什么”,医生马上摸黑离开了办公室。
事发次日,在医院及科室相关负责人参与的对质现场,涉事男性医生承认自己对患者作出性侵犯行为。事发后A先生感觉受到了平生最大的羞辱。他说,近日来,他靠安眠药入睡,稍有异响就会被惊醒。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当然,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主体,在法律上只有女性才能“被强奸”。所以,A先生只能选择退而求其次,要求追究该医生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因为猥亵罪并没有像强奸罪那样,将男性排除在受害者范围之外。当然,我认为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了,毕竟现在确实有层出不穷的男性被强奸的恶性案件,但他们却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是时候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困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