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老太太摔倒后不幸去世,儿子将自行车主、物业等告上法庭求赔偿40万!你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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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中的老太太不是在马路上摔倒的,而是因为起身关门摔出屋外,撞到了自行车。这种案子想必老太太的儿子最后肯定被驳回起诉,白白出了一笔诉讼费而已。
头条里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前几天一个大姐自己在饭馆端盘子洒了汤,烫到自己儿子,结果向店家索赔。这又是一个老太太自己摔倒,找物业和自行车主索赔的案子。这社会上总有一些人,自家有了损失 一定得向别人去索赔。
在法律上,找别人索赔的前提是别人存在过错。这种过错需要是明显的,与造成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过错自然不是想当然认为就有的,最起码也应该是怠于履行注意或者管理义务。
有的时候我就不理解这种随意索赔。难道当事人不知道打官司是需要诉讼费的么?法律不是想当然的行为,是需要明确的法律逻辑的行为。
老人不幸去世,还想拿老人的死赚一笔,这种儿子真是不孝之子,难道说作为儿子,老太太滑倒摔死作为儿子就妹妹责任,要怪其他人,活了百岁,到死都还要受到儿子的利用,这怎么也说不过去吧!
据悉,百岁老太太晚上摸出房门,正好摸到了停放在门外的自行车,老太太滑倒,一夜未能爬起来,第二天环卫工发现,已经迟了,最终老太太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老太太儿子将自行车主、小区物业、居委会告到法院,认为自行车主停车不规范,小区物业未及时处理老太太门口管道,居委会监督不到位,要求三方赔偿40万,最终法院认为无直接证据证明,老太太滑倒死亡与三方有关,驳回赔偿要求。
笔者觉得这个驳回特别合理,确实如此,老太太滑倒死亡,一夜时间,儿子不从自身找原因,却将自己母亲的死亡怪罪到了别人的头上,毫无道理,他作为儿子,没有尽到孝敬照顾老人的责任,这就是严重的不孝。
老太太滑倒死亡的不幸是一个意外,不能说老人死亡就要怪罪别人,别人何罪之有,作为儿子都不能照顾到自己百岁老母亲,本身因为年龄问题,腿脚就不便,作为子女,不照顾老人,反而老人不幸,成了别人的责任。
这就是不合理的,所以说被驳回赔偿责任,也是合情合理,不能说老人的不幸就成了别人的责任,作为儿子一推二五六,这有些说不过去,这种儿子真是可悲,老人到死还要成了儿子要钱的由头,真是可悲可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