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着生命风险见义勇为救落水儿童,过程中致其受伤,家属要求赔偿,你怎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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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就是典型的忘恩负义、唯利是图,人家明明冒着生命危险挽救了你们孩子的性命,你们非但不知心存感激,反而还对人家不慎弄伤了你的孩子而斤斤计较。说实话,这份恩重于山的天大恩情不应该是感恩戴德吗?你们应该付出的感谢远远超过了人家应该承担的责任,你们怎么好意思向人家提出索赔要求呢?实在是厚颜无耻!
如题所述,一名儿童不幸落水危在旦夕,正巧一名路人见状后,为了挽救儿童性命,奋不顾身地跳水救人。万幸的是,儿童被路人成功救起,总算是保住一条小命。但是,路人在拯救儿童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儿童呛水手脚乱颤,也可能是在水下磕碰到岩石什么的,导致儿童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不过,相比于死里逃生,这点小伤根本就微不足道。但是,儿童家属却不这么想。他们认为, 既然路人要自告奋勇地去救落水儿童,就要保证整个施救过程都专业、安全,应当全程保证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能让他受到一丁点的伤害,否则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儿童确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所以路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不说,儿童家属的这一逻辑实在是厚颜无耻,人命关天的事能管得了这么多吗?别说是普通路人了,这一标准恐怕是专业救生员都无法达到吧。如果儿童家属执意要坚持这一要求,那么恐怕没人敢去救他们孩子吧?
在法律上,路人自愿救助落水儿童,应当定性为无因管理。人家本来和落水儿童非亲非故,并没有冒着生命危险去拯救他的法定义务,也没有人任何人要求他或者雇佣他去挽救落水儿童。因此,路人等于是在自愿管理他人事务,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如果无因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花费了必要成本或者遭受损失的,那么被管理者还应当弥补他的损失。
因此,落水儿童的家属不应要求路人赔偿,反过来还应当对他千恩万谢、奉上厚礼。
见义勇为不小心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而家属需要见义勇为者赔偿,这真是伤透了见义勇为者的心,如果说家属如此厚颜无耻,无理取闹,那么就走法律程序吧,正义永远都会站在善良的一边,不可能说救了人反而还被讹诈,这和敲诈又有什么区别。
当遇到危险或者说身陷危险之中的时候,作为陌生人,能不顾一切救助,首先就是将自己也置于危险之中,这种行为是非常感人的,也是充满了满满的正能量,应该予以点赞,当被救以后,起码的感谢一定要有,这是人之常情,毕竟人家是冒着生命危险救了自己活着家人,这种人是非常高尚的人。
救助身陷危险之中的人,不管成功与否,或者说不管救助过程中是否因为情况紧急而造成了一些伤害,这都是为了救人,作为家属不应该将这种伤害怪到见义勇为者的头上,别人没有义务去救,能去救人,冒着生命危险,这说明这个路人的思想境界是非常高的。
如果说别人见义勇为,还要赔偿,试想一下,那就是对于有见义勇为者的一种寒心,谁还在今后碰到需要救助的人的时候敢去救,相信不管到哪里,也是说不通的。
像这种家属应该予以强烈谴责,这种无理取闹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当然,也不能因为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见义勇为需要每个人都去学习,做一个好人,帮助别人,也是帮助自己,正义不会被邪恶而压制,要相信正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