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着生命风险见义勇为救落水儿童,过程中致其受伤,家属要求赔偿,你怎么看待?
https://www.wukong.com/answer/6724843610291831051/
这种人就是典型的忘恩负义、唯利是图,人家明明冒着生命危险挽救了你们孩子的性命,你们非但不知心存感激,反而还对人家不慎弄伤了你的孩子而斤斤计较。说实话,这份恩重于山的天大恩情不应该是感恩戴德吗?你们应该付出的感谢远远超过了人家应该承担的责任,你们怎么好意思向人家提出索赔要求呢?实在是厚颜无耻!
如题所述,一名儿童不幸落水危在旦夕,正巧一名路人见状后,为了挽救儿童性命,奋不顾身地跳水救人。万幸的是,儿童被路人成功救起,总算是保住一条小命。但是,路人在拯救儿童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儿童呛水手脚乱颤,也可能是在水下磕碰到岩石什么的,导致儿童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不过,相比于死里逃生,这点小伤根本就微不足道。但是,儿童家属却不这么想。他们认为, 既然路人要自告奋勇地去救落水儿童,就要保证整个施救过程都专业、安全,应当全程保证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能让他受到一丁点的伤害,否则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儿童确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所以路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不说,儿童家属的这一逻辑实在是厚颜无耻,人命关天的事能管得了这么多吗?别说是普通路人了,这一标准恐怕是专业救生员都无法达到吧。如果儿童家属执意要坚持这一要求,那么恐怕没人敢去救他们孩子吧?
在法律上,路人自愿救助落水儿童,应当定性为无因管理。人家本来和落水儿童非亲非故,并没有冒着生命危险去拯救他的法定义务,也没有人任何人要求他或者雇佣他去挽救落水儿童。因此,路人等于是在自愿管理他人事务,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如果无因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花费了必要成本或者遭受损失的,那么被管理者还应当弥补他的损失。
因此,落水儿童的家属不应要求路人赔偿,反过来还应当对他千恩万谢、奉上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