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房子,按揭还了七年多,想提前还款,银行非要收我六个月的违约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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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理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如题所述,甲当初买房没有能力支付全款,便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为了便于讨论问题,我们假定甲与银行的贷款期限为10年。随后,甲正常还贷7年后,突然间发家致富,便不想再欠着银行的钱了。于是,甲找到银行,表示想要提前还贷。但是,让甲猝不及防的是,银行同意提前还贷,但要收取六个月的违约金。那么,银行此举是否合理呢?
首先,在合同领域原则上实行意思自治,即权利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如果合同里专门约定了提前还贷如何处理,约定了提前还贷借款人需要支付六个月违约金的,那么银行此举是有相应依据的,那当然是合理的。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对此做出约定,那么一切都按照法律规定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内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当然也是应有之义。对于银行来说,还款期限蕴含着期限利益,还款期限越长,银行的利息收入也就越多。因此,如果强行要求提前还款,对银行来说就显失公平了。
正因为如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因此,银行提出支付违约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银行收提前还款违约金这件事儿很正常,没有什么问题。只是说,还了七年多,还要收违约金,这就有点不太常见了。
关于提前还款收不收违约金这件事儿,市面上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随便还,不收违约金。另一种是五年(或者一年、两年等时间)以内还款,收违约金,一般是六个月的违约金。
一、不收违约金的银行一般有这样的情况:
银行本身没有硬性规定要收违约金,收不收全凭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在写合同的时候,有的时候懒得约定,就不约定收不收违约金了。当然,不约定就是不收违约金咯。
最关键的是这些银行的考核机制是以贷款发放量考核个人业绩,不以贷款余额来考核。这样一来,客户经理是不会管你是否要提前还款的,反正与客户经理的工资关系并不大。
二、那些收违约金的银行往往又是另一番景象:
一方面银行会要求所有客户经理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另一方面银行的考核机制,不仅倾向于客户经理的贷款余额,还要考核其利润。客户经理自然是不希望客户提前还款的,因为这影响自己的工资。
如此一来,从银行政策和客户经理的自觉性上来说,收违约金都是必然的。
那么题主的情况是否合理呢?应该怎么应对呢?我有几点建议给到题主:
一、查看借款合同
通过上面我描述的银行情况,你也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收或不收,借款合同上都会有约定。银行约定了违约金的收取方式,可以不收,但如果没有约定,那是一定不能收的。建议题主查看下自己的借款合同,看看是否约定了违约金的收取方式。
二、了解违约金的收取方式
有约定近六个月利息的,也有约定近三个月、近一年利息的。除了收取的利息时间,还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按全部本金的六个月利息,还是按还款本金的六个月利息。
三、确定是否是银行行为
一切都了解清楚了,确定要支付违约金。建议最好确定下,到底是银行行为还是客户经理行为。如果是客户经理行为,那就可以向客户经理的上一级反映,争取免掉违约金。
如何判别呢?看看是让你存到银行卡里让柜台划扣,还是让你交现金,交现金的话,就有可能是客户经理行为。如果让你交现金看看能不能出发票。如果可以出发票,那就是银行行为,开不出发票那就是客户经理行为。
总结:
收违约金是很正常的行为,关键是要看题主遇到的收取行为,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要求。
银行研究僧,你学习,我也跟着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