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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冲到屠宰场救狗是否是属于侵犯财产行为?没有执法权侵犯财产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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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冲到屠宰场救狗的行为,就是属于侵犯屠宰场老板个人财产的犯罪行为。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的爱狗人士,打着爱狗的旗号,行着道德绑架的事实,其实就是明明白白的侵犯了屠宰场老板的私有财产权。法律并没有禁止屠宰犬只的行为,只要屠宰场老板收购狗的渠道合法,其拥有屠宰许可证,那老板就是合法的生意人,其私有财产应该得到保护。

爱狗人士如果采用堵门等方式,阻碍屠宰场正常运营就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如果私自放走屠宰的犬只就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爱狗人士只有自觉的用钱把待屠宰的犬只买回来,才属于比较合法的行为。

法律的规定很明白,爱狗人士不要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绑架别人,不要用自己所谓的爱心来包围他人,只要他们影响了别人的合法利益,那就是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确实不恰当,一切屠宰场都看起来是残忍的,可是一方面人的需求和允许,难道说因为残忍就应该关闭?只要是屠宰场没有违法行为,允许开设屠宰,那么志愿者冲进屠宰场救狗肯定是不恰当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志愿者打着爱狗的名义,侵犯的是别人的利益,他们不是执法人员,没有任何权利冲进别人的地方干着所谓的执法行为,所以说这种行为那就是执法的。

爱狗和屠狗这两种对立的情况,孰对孰错,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看法,不管这个屠宰场有没有手续,屠狗合法不合法,并不是应该由爱狗人士来执行的,那是相关执法单位的事,他们这样冲击屠宰场,给别人造成的损失特别严重,他们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而不是暴力的打着爱心的名义去道德绑架别人,再如困鸟兽散,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要明白一件事情,那就是人家屠狗老板是有偿从附近农户手里买来的狗屠宰,而不是说随便抓狗屠宰,看似残忍的屠狗,只因为人去食用,你禁不了人就禁不了屠狗,这是因果关系,而不是说由爱狗人士组成志愿者去破坏别人的财产,这和强盗又有什么区别。

对于这种没有执法权而侵犯别人财产的行为,一定要走法律程序,由法律来审判,让这些所谓的道貌岸然的志愿者为自己的无知行为承担责任,再去说到底该不该屠狗的事,既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吃狗肉,那就说明这屠狗并不犯法,既然不犯法,那这些恶意破坏别人财产的行为就应该承担责任。

虽然对于爱狗人士来说,狗类属于他们的心头之肉,是他们捧在手心的心肝宝贝。但是,在法律上狗类确实只是财产而已,屠宰场的狗就属于屠宰场老板的私人财产。像这种直接冲进人家屠宰场把狗“救”走的行为,轻则构成抢夺罪,重则构成抢劫罪,应当遭受刑事处罚。

据报道,颜兵是四川广安动保微信群的群主。他说,近日,群友乔乔姐发出消息称,自己丢失了马犬,在找寻爱犬过程中,发现了一处屠狗场。

动保志愿者,与乔乔姐一道抵达屠狗场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莲花坪村的楼房内。只见楼房下有地下室,一条马犬正被铁钳夹住脖子按在地上,马犬发出惨叫声,此时,一人踩着马犬的头部,并举起榔头砸了下去。多名志愿者冲了进去,屠宰马犬的两名人员,手持斧头,对刘飞做出了过激动作。双方陷入僵持,直至民警赶到现场。

据志愿者统计,该屠狗场内共蓄犬只116只。屠狗场的杨老板说,“我是没得法,我50多岁了,要盘活屋头7口人,我有个老母亲80多岁了,这下怎么过?”杨老板说完又哽咽了一次,向我们出示了他收狗的记录单,说这些狗都是附近人家不养的狗,他按9元每斤购入,这次大概损失了近3万元。
不得不说,这些狗属于屠宰场主人的私人财产,无论在爱狗人士看来,狗类多么讨他们喜欢,在法律上它们也仅仅只是物而已,仅仅只是附属物所有权人的财产而已。屠宰场主人,当然有权对自己财产做出处分。俗话说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志愿者们无权劫走屠宰场的狗,使用暴力强行“救”走,已经构成抢夺罪,甚至是抢劫罪,应当遭受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志愿者的这一行为,即使在他们看来是高尚之举,但得不到法律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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