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别人车撞坏了,要修十天左右,对方要求赔偿每天无车开的费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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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受害者因车辆损坏,要求肇事者赔偿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损失的,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当然,一定要是合理的“代步损失”。
如题所述,甲在开车时操作不慎和乙的车辆相撞,造成乙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判定,由甲承担全部责任。交警收集证据、判定责任以后,便让甲乙处理后续事宜恢复交通。乙将车托运到修理厂,被修理人员告知修好需要10天时间。于是,乙便要求甲赔偿他的维修费用和“每天无车可开的费用”。那么,乙的请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他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果受害者车辆受损的,那么在车辆维修期间,他租用其它车辆的租赁费用,也可以要求肇事者予以赔偿。这种损失,在法律上叫做“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乙的请求是完全合理的。当然,乙也不能太过分,如果他的车是辆捷达,他就不能租赁一辆路虎,让甲承担相应的租赁费用。